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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金检察院案管室确保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
作者:刘广通 吴金   发布时间:2013-03-14 15:36:23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为贯彻执行此项规定,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室于近日出台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阅卷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阅卷预约、联系、接待等工作,使阅卷开展有序,确保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权利。

    该办法明确案管室为对外联系和接待的窗口部门,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检察院办理诉求,一律到案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在查阅相关证明文件后,案管室应即刻与案件承办人联系阅卷时间,并主动向律师反馈信息,以确定准确的阅卷时间,如遇变故更应加强双方的沟通,主动说明理由并确定再次阅卷时间,切实提高律师阅卷接待效率。

    为保证卷宗安全,查询、阅卷一律在阅卷室进行,阅卷室安装了全程监控摄像,并为律师提供了专用电脑和刻录机,在阅卷过程,案管室派专人陪同,并提供复印、打印等。为保障案件的公正进行,对案件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建议或其他申请,由案管室负责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知悉。截至目前,该室已接待前来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的律师达11人次。

    作为检察机关新成立的部门,该院案管室还在律师阅卷室摆放了意见簿并公布投诉电话,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同时接受监督,进而完善律师阅卷接待工作,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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