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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定远县:首次利用骨龄鉴定破解聋哑人盗窃案
作者:胡宝忠 发布时间:2013-03-15 16:22:26
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一起聋哑犯罪嫌疑人彭某涉嫌盗窃案件过程中,由于彭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致使审查起诉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可以依照其自报的姓名或者编号起诉,但应当在起诉书中注明并附照片”。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年龄或者交待的年龄介于“刑事责任年龄”边缘,从而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时,往往让承办检察官无所适从。如认定构成犯罪,那么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就很可能会造成错案;如认定不构成犯罪,就很可能会放纵犯罪,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鉴于此原因,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多次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多次跟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协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彭某进行骨龄鉴定。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彭某带至专业鉴定机构做了骨龄鉴定,并得出“犯罪嫌疑人彭某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的鉴定意见,为该案的成功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彭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有罪判决。 据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并将“骨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在该院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尚属首次。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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