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程友田 李正飞)
2013年3月15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法官巧发司法建议,对一起棘手的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原告郑军为其所有的牌号为赣EN8082机动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责任限额分别为122000元、20000元/座,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16日0时起至2011年12月15日24时止。2011年11月21日6时许,原告驾驶赣EN8082牌号客车从铅山前往横峰县葛源镇途中,在葛源葛青公路密坑路段撞到公路右边山体,造成车上人员李林、陈保、王仔、王书、陈发、储勇六人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横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横公交认字(2011)第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保等人被送往横峰县人民医院救治,陈保医药费为15800元,李林医药费2500元,王仔医药费518元,陈发医药费543.47元。2012年1月16日,横峰兴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横兴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102号交通事故致残程序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保评定为伤残捌级。赣EN8082牌号机动车被运至上饶市长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为20923.10元,施救费300元,车损鉴定费300元,为此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2011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称赣EN8082牌号机动车是家庭自用汽车,出险时在营运。故该交通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鉴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理赔保险金共计84756.57元。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出险时在营运是否属于免责范围。在认真分析了该案的形成原因及相关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解析后,承办法官发现该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履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必要的证据,为此,办案法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容易引人误解的保单内容发出予以规范的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发出后,该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并复函,表示对法院的司法建议予以认同,并组织其公司员工重新学习的保险法及其免责条款的内容。随后,办案法官从法律与情感出发,给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为法官这种司法为民的精神所感动,当场爽快地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郑军理赔款5万元。办案法官在本案中兼顾双方利益、协调务实有效的做法,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