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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官员贪污危房改造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15 13:02:59
本网讯(赵子钦)
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了一起乡镇官员贪污危房改造款的案件,钦州市钦北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尔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六十元上缴国库。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其上诉。
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从2010年开始进行农村危房专项改造工作,危房改造共51户,拨付的专项资金共73.6万元。板城镇政府将该项工作交由镇建设办公室具体实施。被告人李尔成作为建设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发放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与分管城建工作的武装部长罗文武和分管危房改造工作的副书记王冲商量(二人另案处理),以收取建房图纸设计费名义,从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改造款中扣取款项。由李尔成经手从40户危房改造户中,每户收取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数额,共收取了27860元。后被告人李尔成与罗文武、王冲三人商量进行私分,被告人李尔成分得98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尔成已退出其分得的全部赃款。 钦北区法院一审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李尔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量刑时可再予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尔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共同贪污总数和个人贪污数与事实不符;其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未认定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免于刑事处罚。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但该证据板城镇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农户签领表一审已提供并经上诉人核实,并不能证实共同贪污总数和个人贪污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纪检部门发现上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后经立案侦查,上诉人才坦白交代,其行为已不构成自首。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和罗文武、王冲贪污27860元并进行私分的事实清楚,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共同贪污总数和个人贪污数与事实相符。根据审理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因此,上诉人李尔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李尔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体现了罪刑相适原则,并无不当。遂天日前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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