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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带毒品到车站被抓领刑9年半
发布时间:2013-03-18 08:36:41
本网(苏传清 杨守金)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华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2年4月10日14时左右,被告人吴华搭乘一摩的去到钦南区黄屋屯镇,从一个叫丁艳的女子处,以每克380元的价格购买了35克毒品海洛因后,搭乘班车回到钦州市汽车总站时,被在该处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身上缴获毒品一包,经称量,可疑毒品共净重35克。 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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