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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持枪持毒数罪并罚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3-03-18 08:47:01


     本网讯(苏传清 陈明耀)   2013年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凡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叶凡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总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叶凡在钦州市某酒店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身上缴获冰毒3小包、在该酒店810号房间其住宿处查获冰毒32小包、毒品麻古7小粒、神仙水1瓶。(经称量:冰毒共35小包净重31.18克;神仙水1瓶净重16.7克;麻古7小粒净重0.71克。以上毒品共重48.59克。)当晚民警还在被告人的小轿车内缴获一支及管猎枪和2发子弹。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缴获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凡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携带多种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叶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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