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醉酒忆昔日恩怨 俩人暴力伤人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18 09:09:08
本网讯(黄长飞 符庆杰)
酒逢知已千怀少,两位被告人醉酒伤人获重刑。近日,被告人陆锋、林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年。
2012年6月26日晚,陆锋(男,19岁)喝喜酒后回家途中,在灵山县平山镇平山街518啤酒城巧遇一帮酒友,陆锋再次狂饮两个多小时后醉意十足,期间对酒友称陈世宇借钱不归还,提议约陈世宇出来暴打他一顿,酒友林勇(男,18岁)表示赞成。当晚23时许,两人合伙以请喝酒为借口将陈世宇骗到518啤酒城,陆锋当场质问陈世宇为何不还钱,并拿起空酒瓶砸打陈世宇头部,酒吧老板见状欲制止,两人均不听劝阻,还“变本加厉”多次殴打、强拖陈世宇,期间陆锋捡起砖块砸向陈世宇头部致其更严重伤害,两人见陈世宇满身血迹、浑身抽搐,意识到后果严重便逃之夭夭。经鉴定,陈世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疾等级为三级(最高为一级)。 案发后,陆锋、林勇潜逃至广东。同年8月24日,广东警方在佛山市龙江镇一网吧内将林勇抓获,后移送灵山警方;9月13日,陆锋在某父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锋、林勇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锋提出犯意,并持酒瓶,砖块等凶具砸打陈世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勇参与踢打陈世宇,起次要作用,是次犯;并根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自首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