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雪梅)
2013年3月14日,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瑶族男子盘秋明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盘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盘秋明因做生意亏损独自一人到广西柳州市一家KTV喝闷酒。期间一名女服务员将一名叫“阿大”的大哥介绍给盘秋明认识,“阿大”约其一起去发财。12月16日晚,两人从柳州市带着对讲机、弹簧刀、折叠刀、螺丝批、尖嘴胶钳等10多种作案工具开着摩托车来到武宣县。在武宣县至平南约20公里路段,“阿大”和一名中年男子换了一辆大众小车。之后两人开着小车到平南县城区物色盗窃地点。12月17日11时许,两人窜至平南县东湖小区,由盘秋明负责望风,“阿大”先后进入景湖苑37栋B401、B402、A601屋内实施盗窃。后被群众当场发现,盘秋明逃至小区门卫室外时被群众抓获,“阿大”逃脱。公安民警从盘秋明身上搜出对讲机、弹簧刀、折叠刀、螺丝批、尖嘴胶钳等10多种作案工具。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盘秋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秋明犯盗窃罪成立。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