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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章贡检察院出台细则排除非法证据
作者:欧阳晶 郭昌明 发布时间:2013-03-18 15:04:07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去年12月出台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细则,从审查、启动、裁决三个环节上严格把关。今年1至3月,该院侦监、公诉部门因案件证据问题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的11件,其中退回后侦查机关不作犯罪处理的1件,促进了侦查机关规范执法,保障涉案当事人合法权利。
章贡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卢普福告诉记者,该院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制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及《要求告知处理结果书》,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要求,从审查、启动和裁决三道关口环环相扣,坚决依法将非法证据剔除在外。 “案件审查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础,我们坚持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防止遗漏非法证据线索。”卢普福介绍,该院要求办案部门内勤收案人员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从侦查羁押期限、类案证据种类到移送案件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即刻退回侦查机关补正或要求说明理由。承办人则负责案卷的全面审查,从单个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实质合理性进行仔细审查和甄别,从中获取非法证据线索。 2013年1月,该院公诉科承办人在审查许某盗窃一案时,发现侦查机关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系复印件,且犯罪嫌疑人许某(小学文化)未签字,立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侦查机关说明讯问笔录复印件系邻县侦查机关所移送,未签字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虽有小学一年级文化,但并不识字,所以只捺了手印。根据该院要求,侦查机关已对该份证据材料作出书面说明,并在讯问笔录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予以补正。 实践中,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手段一般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取证过程中处于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如果仅依赖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较为困难。因此该院明确,无论是因报案、控告、举报发现还是自行发现线索,承办人结合案情后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即可启动排除程序。 对证据经审查确定为非法证据的,由该院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提出排除建议,分情况逐级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例如对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有重大分歧,或者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后将对案件认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特别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该院要求逐级报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对于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决定是否组织听证会决定。 今年2月,该院公诉科承办人在讯问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刘某时,刘某反映,侦查机关认定他被发卡银行三次催收,可他对其中两次催收并不知情,但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如实记录而且没给他修改笔录的机会,就要求他签字。 “因为被发卡银行两次催收是认定刘某构罪的基本要件,而且刘某已对讯问笔录提出异议,我们立即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该院公诉科负责人李赣逢告诉记者,他们在进一步讯问刘某、固定笔录后,前往刘某居住的小区传达室,调取发卡银行催收信函,查明刘某确实对银行两次催收不知情的事实,该院即对侦查机关的这份笔录予以排除,并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了《要求告知处理结果书》。目前,侦查机关已对刘某撤销了立案,并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刘某重新获得了自由。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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