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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检察院首用庭前会议制度顺利指控疑难犯罪
作者:罗慧敏 苏伟龙 发布时间:2013-03-18 15:57:58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为确保庭审能够集中、高效、顺利进行,宁都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建议,并得到同意。在庭审前三天由该案合议庭组织召集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等参加会议。这是宁都县检察院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首次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得以在庭审过程中能够顺利地指控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案例。
据悉,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其母亲与被害人兰某发生了争执,刘某便邀集五名年轻男子到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及其家属打伤。由于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且涉及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宁都县院认为该案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庭前会议过程中,公诉方与辩护方交换了证据,并针对证据三性问题、司法鉴定程序等问题交换了双方的意见。会后,会议参与人对此次会议的完成度均表示满意,各方都充分享有了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并能够对案件证据的情况有个全面的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意义在于经过了一系列的意见交换后,在庭审阶段时只需要针对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以及公诉方指控犯罪的有效率,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司法的公开、透明、平等、高效性。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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