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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入股为由诈骗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3-03-18 09:41:50


     本网讯(罗来庆)   2013年3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明与被害人熊建秀签订协议,由熊建秀向被告人李明投资20万元入股造挖沙船,熊建秀不参与管理,被告人李明每月月底向熊建秀支付6666元红利。协议签订当日,熊建秀将20万元交付给被告人李明。被告人李明在得款的第二天,便将其中的10余万元用于投资煤炭生意及偿还以前的借款,余下的用于家庭开支、赌博等。被告人李明在支付了4个月的红利给熊建秀之后便没有履约,熊建秀也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李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熊建秀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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