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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入室抢劫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18 10:22:5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男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12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男伙同杨小李(另案处理)持械入户抢劫被害人现金4000元、三星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后二被告人从抢劫的银行卡内支取现金20000元。三星手机经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64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和二张银行卡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抢手机和银行卡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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