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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引争执 五男子为哥们出气持刀伤人
发布时间:2013-03-18 10:30:22
本网讯(苏传清)
一人因车辆停放问题与他人起争执,哥们为帮兄弟出气持刀将他人打成轻伤,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孙志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3月18日14时许,刘文(已判刑)因车辆停放等问题与韦强发生争执,事后刘告知被告人孙志明和刘勇、韦景(二人已判刑)、李忠(另案处理),要求帮忙教训韦。当日18时许,被告人孙志明和刘勇等五人便手持刀、铁管等工具一起到钦州港找韦强报复。在刘文的指认下,被告人孙志明等人对韦进行拦截围堵,刘勇持砍刀将韦砍伤,被告人孙志明等人则一起对韦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志明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发后,鉴于刘文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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