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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容留他人吸毒最终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3-03-18 10:43:57
本网讯(梁继雄)
明知朋友吸食毒品,非但不加以劝阻,反而为其提供便利,结果自己也触犯了法律。2013年3月18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处被告人陆家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陆家宁在该县新州镇新兴社区迎宾路仁忠宾馆用身份证登记,于该宾馆238号房住宿。2012年11月7日19时20分,被告人陆家宁同意自己的好友李永成、杨正、陆任地、王定方等人在于该宾馆238号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查处。被告人陆家宁对其收容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家宁与他人在自己登记住宿的旅馆内吸毒,是明知他人要吸毒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了较为隐蔽的场所供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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