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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河检察院办理首个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作者:李颖 发布时间:2013-03-19 10:56:04
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就积极探索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该院侦查监督科针对本院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较多的特点,尝试性对该类案件捕后全程跟踪,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2010年09月24日15时14分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魏某相撞,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该院审查后于2013年2月22日依法对其批准逮捕。3月1日,于某某的近亲属向我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该院受理后,立即启动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通过走访五河县看守所、询问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到于某某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又是过失犯罪、初犯。且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不需要继续羁押。该院经研究决定,于3月4日向五河县公安局发出了变更于某某逮捕强制措施的建议书,随后于某某被取保候审。这是该院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首个案例。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该机制也是五河县院院多措主动对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又一探索。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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