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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人性化管理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作者:吴长忠 王荣利   发布时间:2013-03-19 11:22:24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对一名留所服刑的人员申报,最终得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个月。

    李某某因行贿罪于2012年5月被凤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留所服刑改造期间,其严格遵守监规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学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在监区内经常向其他在押人员以身说法,表现良好,多次被评为“监室文明人”。据此,为保障留所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凤阳县检察院根据了解掌握的李某某现实表现情况,督促看守所提请减刑申请,最终获得此裁定。

    据悉,近年来,凤阳县检察院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抓手,创新工作方法,与看守所等部门一起积极探索监管场所监督管理的新途径。他们联合加强对留所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考核管理力度,把那些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良好,且符合减刑条件的,纳入重点监督申报范围之一,使他们依法享有早日重返社会的机会。

    为使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该院严格按照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帮助看守所建立一套留所服刑人员减刑考核管理机制,使提请减刑工作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实施同步监督工作机制,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实行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步监督,以防止减刑中的舞弊行为;针对现行减刑呈报、审核、裁定周期过长,而看守所服刑的刑期较短的情况,该院加强与相关办案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快审理速度,提高工作质效。

    此案的成功办理,切实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了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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