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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遇水洼不肯让路 一人驾车相撞引斗殴
发布时间:2013-03-19 11:36:52


     本网讯(苏传清 杨守金)   2013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超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吴超与卜家权因土地问题产生过矛盾。2012年6月5日上午9时左右,卜家权持一锄头和钩刀自家中出来准备去做农工,行至本村叉路口时,适遇被告人吴超驾驶摩托车搭其妻子李玲来到该处,因地上有水洼,卜家权不肯让路,被告人吴超驾驶车欲撞卜,后两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吴超持锄头敲打卜家权的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卜家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自愿代被告人赔偿3000元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超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自愿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因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悔罪表现,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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