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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藏枪支主动投案领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3-03-19 13:34:19


     本网讯(王明新)   男子罗有晖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藏长砂枪,2013年3月18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沙梨乡沙梨村的被告人罗有晖私藏一支长砂枪,并将该枪支依法扣押。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有晖私藏的长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案发后,被告人罗有晖于2012年1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有晖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有晖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有晖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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