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毅)
曾两次犯抢夺罪的刑满释放人员,不思悔改又进行抢夺,再次锒铛入狱。2013年3月18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金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张金辉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金辉出狱后仍不思悔改,2012年9月10日下午6时许,其驾驶一辆助力车到龙胜各自治县和平乡和平街李红英的服装店,准备为其儿子购买鞋子和衣服。当被告人张金辉看见李红英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即起歹心乘李红英不备之机将金项链抢走。后被告人张金辉被当地群众和公安民警抓获。经龙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红英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 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金辉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