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淑祝)
信贷员侵占资金二百余万元,筑起囚禁自己的高墙。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公开开庭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自应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徐自应系镇雄县罗坎信用社信贷员。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自应利用担任镇雄县罗坎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之便,冒用周廷发、周应勋、孙伦宽等43人的名字分43次向罗坎信用社贷款106万余元自用,至今无法归还。借用孙伦聪、孙伦付、周应雄等39人的户口簿或者身份信息分39次向罗坎信用社贷款84万余元自用,至今无法归还。2004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徐自应收回周庆波、李先林、邹大芳等34人的还款本息30万余元不入周庆波等人的还款帐而自用,至今无法归还。2011年10月,罗松富拿5万元现金请被告人徐自应存入镇雄县罗坎信用社,后罗松富从徐自应的手里取出现金3万元,余下的2万元徐自应利用担任罗坎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之便,未入罗松富的存款帐而自用,至今无法归还。综上所述,被告人徐自应自2004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利用担任镇雄县罗坎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之便,采用冒名贷款、借名贷款、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共侵占罗坎信用社资金2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自应身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冒名、借名贷款、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