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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过量致人死亡,谁担责?
作者:马小梅 发布时间:2013-03-19 09:37:10
【案情】
2012年12月3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黄甲邀约李某及被告黄乙、黄丙、黄丁、胡某、许某、到其家吃狗肉喝酒,其中李某没有喝酒。下午十四时许,被告吴某、黎某及受害人刘某也来到黄甲家参与喝酒。受害人刘某与八位被告喝酒期间,通过玩扑克牌比大小方式来定输赢,输者喝酒。玩牌结束之后,大伙又起哄让受害人刘某与被告黄乙对喝,后两人对喝完一大碗米酒后一起昏倒在地,被告黄甲见状即打120电话求救,120救护车到来时,受害人刘某已经死亡。2013年2月受害人刘某的家属以黄甲、黄乙、黄丙、黄丁、胡某、许某、吴某、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受害人刘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3.7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三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同饮者应当自己承担酒后损害结果。民事法律义务的产生要么基于法律的规定,要么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再者是由于先前行为而产生。他们认为共同饮酒行为的共饮人之间是好意施惠关系,显然不会产生法定义务,而大家相约饮酒时也不可能先就饮酒约定一些法律义务,且共同饮酒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劝酒、敬酒行为与受伤害者(或致伤者)的酒后损害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他们只要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劝酒者、敬酒者的劝酒、敬酒行为是导致某一同饮者过量饮酒的原因行为。劝酒者、敬酒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劝酒、敬酒行为对其他共饮人存在危险时仍劝其饮酒,显然超出了善意的范畴,具备了侵权所要求的故意或过失,他们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某一同饮者酒后出现损害结果时,其他共饮人即使在饮酒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但基于公平原则,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其他共饮人应当给予受损害的同饮者适当补偿。 【评析】 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酒后损害承担问题,说明酒后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不属于特殊侵权范畴内的问题,应作为一般侵权问题来解决。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共饮人就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而同饮人或者组织者是否要对醉酒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针对其中难以认定的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和责任划分问题笔者作以下具体分析: 一、过错责任认定 第一、 作为常理之人,逼酒者、劝酒者、敬酒者以及与人赌酒者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会对人产生不利结果,大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丧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的伤害乃至死亡,而仍进行逼酒、劝酒、敬酒和赌酒,故意让他人醉酒或者放任他人醉酒,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饮酒人带来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对他人醉酒后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第二、共饮人之间因先前共同饮酒行为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大家在一起喝酒并无过错,但是当某个同饮者出现了过量饮酒时,共同饮酒人或者由于组织者身份,或者由于劝酒、敬酒、逼酒和赌酒等行为,共同饮酒人之间产生互相提醒、阻止过量喝酒、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这一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同饮人酒后遭致损害的,则推定共饮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二、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在认定共饮人的过失行为与同饮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人们的经验即可判断这种事实有引发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时,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我们不必去追求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应当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见解和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水平,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一种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时,就可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共饮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及比例分配 1.共饮人责任承担的一般形式——酒后受损者承担主要责任,有过错共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的危害性应当有所认识,每一个饮酒人应当对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不管共饮人劝酒、敬酒与否,只要不存在强迫饮酒行为,饮酒过量引发酒后人身损害,酒后受损害者本人过错最大,因对自己的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分析如下:(1)在有人劝酒、敬酒时,饮酒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接受劝酒、敬酒,此时就可推定饮酒者对于自己的健康和安全持放任态度;或者饮酒者过于自信,已经意识到会醉酒和酒后可能发生的危害,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2)饮酒者在与他人赌酒时,应当预见由此而产生的危害,出于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应当停止与人赌酒。没有放弃与人赌酒,饮酒者本人对自身的健康和安全同样持放任态度或者是过于自信的态度。 其次,劝酒者、敬酒者以及与人赌酒者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对饮酒人的伤害,而仍进行劝酒、敬酒和赌酒,故意让他人醉酒或者放任他人醉酒,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饮酒人带来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对他人醉酒后造成的损害同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2.共饮人责任承担的特殊形式——强制逼酒人承担主要责任,过量饮酒人承担次要责任。 酒后受损者承担主要责任,有过错饮酒人承担次要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无强制逼酒情形。如果有强制劝酒及逼迫饮酒行为时,强制劝酒人和逼迫他人饮酒者要承担主要责任,过量饮酒者只承担次要责任。 3.在划分赔偿责任时,应根据共饮人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金额的多少。一般情况下受损害的过量饮酒人要自己承担赔偿金额的60%-70%,其他有过错的共饮人或者组织者承担赔偿金额的30%-40%。如果,共饮人在饮酒过程中有强迫饮酒行为,有过错共饮人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受损害的同饮人则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第一、关于八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是够具有过错问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多喝酒势必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八被告在与受害人刘某在共同喝酒过程中,对让他人多喝酒可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应该有所预见,但八被告及受害人仍参与以玩牌比输赢这种竞赛的方式来进行喝酒,主观上均追求让他人多喝酒的结果,放任让他人多喝酒可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因此,本案八被告及受害人刘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第二、关于受害人刘某的死亡与八被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问题。没有八被告与刘某的玩牌赌酒行为,就没有刘某因过量喝酒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八被告的玩牌赌酒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八被告应当对受害人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关于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受害人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悉过量饮酒会对自身造成损害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却仍放纵自己大量饮酒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60%的责任,八被告对损害后果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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