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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账目未结算又无充分证据 诉讼主张被驳
发布时间:2013-03-20 14:56:44
本网讯(通讯员 高孝朋)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好朋友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期间产生矛盾,一方要求对方给付合伙期间的钱款,因证据不足及合伙账目未结算,诉讼主张被驳回。
王利与李强于2008年至2009年合伙经营虎林市宾馆食堂。现王利认为合伙期间赵刚所欠的饭费5.5万元已经给付了李强,故要求李强返还该款及利息。李强辩称赵刚没有给付该款,并且赵刚的饭费欠条现在王利手中。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利与被告李强曾经合伙经营虎林市宾馆食堂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王利现提出让李强返还5.5万元欠款(赵刚在原、被告合伙期间所欠的饭费5.5万元,王利认为该款赵刚已经给付李强),但因李强不予认可,并且王利又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赵刚已经将5.5万元欠款给付了李强,至今原、被告就合伙期间的经营账目也未进行核算,故王利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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