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抢劫后潜逃 自首悔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3-20 08:48:39


     本网讯(毛亚丙)   古人云,浪子回头金不换;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一男子结伙实施抢劫,潜逃多年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4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经唐筱文提议,被告人柳颂伟伙同唐筱文、何兆清、唐浩得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一酒店附近,以撕头发等手段,抢走被害人小代诺基亚8310手机一台,折合人民币1187元,销赃得款300元并挥霍一空。

  2004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柳颂伟与唐筱文、杨许祥商量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富阳镇风雨桥西面桥头处,以捂嘴、按住被害人等手段,抢走小迪比特手机一台,折合人民币715元;抢走小周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身份证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均由唐筱文处理。被告人柳颂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上述两次抢劫,被告人柳颂伟均只负责开车接应其他共犯,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颂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颂伟起次要和协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柳颂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归案后,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表现较好,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柳颂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