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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拨刀相助”致人重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20 09:14:37


     本网讯(谢明明)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大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郭大,男,1983年6月出生,系河北省河间市人,案发时为桂林市某商场送货司机。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23时许,从网吧出来的男少年赵小宝在广西全州县城红绿灯路口被一伙人追赶,其回到全州镇朝京南路其姨父黄付中租住的住处,即打电话将情况告诉黄付中与被告人郭大(系黄付中的朋友,从桂林市送货物来全州县城)。黄付中与被告人郭大赶回黄付中租住处后,被告人郭大即从铁门边拿起一根铁管,与黄付中、赵小宝站在铁门外,与恰好路过此地的男青年庾又玉发生矛盾,一时冲动的被告人郭大忍不住用铁棍击中庾又玉的右眼(后致其右眼被摘除),被告人见状当即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庾又玉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将被告人郭大抓获归案。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大与庾又玉达成协议,即由被告人郭大赔偿庾又玉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00元,已当庭履行,并取得了庾又玉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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