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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检察院制订庭前会议实施细则
作者:李浣 发布时间:2013-03-20 15:53:06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制度规定,主动与辖区法院协商制订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新华区院对刑事公诉案件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严密的制度设计,使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参加主体、程序、内容、处理办法、效力等方面有章可循。该实施细则规定,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应当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一名审判人员,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由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参加,由审判长主持会议,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为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人民法院、检察院的会议记录人员;庭前会议的提起方式,可以是案件审判人员,也可由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公诉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五大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及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案件等;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应当采取会议方式公开进行,具体程序包括法院作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就会议听取的事项作出决定、制作笔录并签名。 该《实施细则》创新了召开庭前会议的程序,确认了审判人员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为防止将实体性审查带入庭前会议,特别规定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只是就非法证据排除及有无异议发表意见,而不进行质证。突出了庭前会议的重点问题,还规定听取意见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审理方式等。 新华区院“全国优秀公诉团队”、“全国最美青年检察官群体”代表之一,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优秀论辩奖得主李硕,近日作为公诉人参加了一起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公诉案件的庭前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参会人员主要就该案的管辖权问题、回避问题、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否提交新证据问题、是否申请证人出庭问题、是否具有自首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公诉人李硕就该案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首问题、申请证人出庭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了意见。通过这次庭前会议,公诉人了解到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其不同意见,解决了案件相关程序问题,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做好了充分准备。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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