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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畴检察院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作者:张永 钱晓艳 发布时间:2013-03-21 09:54:02
云南省西畴县检察院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日前,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仔细核实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切实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2月,该院在办理小T(化名,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其父到场。在讯问过程中,T父向案件承办检察官反映了一个重要事实:称小T实际年龄与户籍证明不一致,小T系1996年出生,而非1995年出生,案发时实际不到16岁!这一情况引起了承办人的高度重视,因为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小T除涉嫌故意伤害罪外,还涉嫌参与一起盗窃犯罪,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小T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满16周岁,应当数罪并罚,而如果根据其父提出的实际出生日期,则小T所涉嫌的盗窃犯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应当不予追究!是T父为帮儿子逃避法律惩罚故意为之还是事实的确如此?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检察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经过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及教育部门核实,承办人发现小T共有两次户籍登记记录,一次为2011年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户籍登记,证明小T生于1995年,一次为入学学籍信息登记,登记内容显示小T出生年份为1996年。两份登记为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带着疑问,案件承办人再次询问了T父,T父这才道出由于小T平时不听话,无心念书,经常和他人打架斗殴,为了让小T能早日外出打工,T父在2011年第一次办理户口登记就将其出生年份虚报为1995年的缘由,而之前在学校入学登记时其父则根据真实年龄进行了登记,大量的走访调查也印证了T父所反映情况。 最终,西畴县检察院以小T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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