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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西山区"总分总"式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见实效
作者:何赟 张磊   发布时间:2013-03-21 09:57:27


    “谢谢你们,我一定会珍惜这个机会,好好学习的。”从新刑诉法开始施行以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这样的电话便经常出现在办公室里。

    今年19岁的朱汝飞是一名在校学生,去年12月初,因为盗窃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注意到朱汝飞在校学生身份及积极退赃和悔罪的实际情况,对朱汝飞的逮捕必要性进行了重点审查,并多次到其所在学校,就朱汝飞是否能继续留校学习及校方是否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等问题与校方进行了沟通,最终,在校方、家属及其本人均愿意继续返校就学的前提下,2013年1月17日,西山区检察院依法建议侦查机关对朱汝飞变更强制措施,3天后,朱汝飞予取保候审,回到了学校。

    而不久之后,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的另外一个案件却作出了相反的结论。1月31日,犯罪嫌疑人陈朝银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依法批准逮捕后,其丈夫向西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请,以陈朝银正在哺乳期且所哺乳的小孩宋某有生命危险为由,要求对陈朝银变更强制措施。西山区检察院受理该申请后,立即要求侦查机关对宋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宋俊豪身体无严重影响健康的疾病。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认真对本案案情再次进行了梳理,发现陈朝银在本案中系主犯,且所涉毒品数量较大(甲基苯丙胺900余克),归案后一直采取对抗调查的态度,毫无认罪悔罪表示,此外,陈朝银于2010年底因涉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00余克)被盘龙区公安分局采取过强制措施(当时因为怀孕不予羁押被取保候审)。基于上述情况,检察官认为陈朝银主观恶性较大,明显具有羁押必要性,因此经审查不予同意其亲属的申请。决定做出后,办案检察官及时以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并作了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

    这两个案件的办理让西山区检察院的崔庆林检察长和办案检察官们深刻地感觉到,新刑诉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在实践中要落实到位,必须出台一个明确、细化,并且能落实到位操作规则,才能更好地体现立法的精神。

    于是,在结合理论探讨、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三易其稿,《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终于在今年3月新鲜出炉了。该机制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及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精神,结合工作实践探索出“统一受理、细化权责、全面审查、严格审批”的“总、分、总”式审查机制,共有七章二十四条,详细地对羁押必要性机制的审查主体、启动程序与条件、审查方式等做出规定,其中还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和审查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还应向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备案,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等内容。

    截至目前,西山区检察院受理当事人亲属、辩护人申请以及自行对已逮捕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30余件,并对其中的3名已逮捕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均被公安机关采纳。工作受到了当事人亲属和辩护人的一致肯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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