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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死性不改再次盗窃“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3-03-21 10:50:06


     本网讯(韦建松)   经历两次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再次因为盗窃获刑罚。近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天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同时责令被告人王天扬退赔被害人黄小莉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五十一元。

  经审理查明:现年32岁的王天扬系象州县寺村镇人。2012年11月6日12时许,王天扬因无钱花销,独自一人到象州县城寻找扒窃目标。当其路过该县城建新路万象商贸城菜市的十字路口时,发现黄小莉所骑的电动车上挂有一个女式手提包,王天扬趁黄小莉弯腰买菜不注意的情况下,将该手提包盗走,并从包内取走现金1400多元及朵唯牌手机一部,然后将手提包及包内的银行卡、钥匙等物品藏匿在东井路边的砖堆内。黄小莉发现手提包被盗窃后马上打“110”电话报警,王天扬在慌忙逃跑中,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抓住。归案后,公安民警在王天扬的指领下从东井路边的砖堆内提取了手提包及包内的银行卡、钥匙等物品并返还给黄小莉。经鉴定,黄小莉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51元。

  另查明:王天扬曾于200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09年6月1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天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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