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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盗窃摩托车 取保期间因强奸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21 11:32:34
本网讯(刘春辉 雷娜)
两男子结伙盗窃摩托车,其中一劣迹斑斑的累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强奸罪被判刑五年。2013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光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986年出生的魏志勇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传,2012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志勇因犯强奸罪,2012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光中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2012年9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魏志勇、张光中携带作案工具在桂林市东安花园一栋楼下,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男式摩托车未锁车头锁和防盗锁,两人商量后,即由被告人魏志勇在旁望风,被告人张光中用剪刀将电源线剪断另行接好,启动该车后搭乘被告人魏志勇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当开到崇信村一出租房的楼下,见停放着一辆黑色摩托车。被告人魏志勇用一石头砸该车,发现无报警器,被告人张光中便上前把该车推至旁边巷内接线,被告人魏志勇负责望风。尔后,被告人魏志勇、张光中各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22日23时许,被告人魏志勇、张光中欲将所盗车辆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志勇、张光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志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志勇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有漏罪未予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光中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志勇、张光中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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