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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调研探析
作者:王川 刘斌 黄耀浪   发布时间:2013-03-21 10:27:14


    近年来,法院在受理农村离婚案件的数量上呈快速发展态势,其主要原因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城市的新事物和新理念不断冲击着他们传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由此当前农村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离婚问题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及和谐社会建设。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一、农村婚姻现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家庭发挥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当前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波澜壮阔的城市化进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的农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广大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传统的婚姻观受到极大的冲击。今年河池市民政局的统计,我市2009年结婚4501对,离婚1566对;其中属于农村人口的985对;2010年结婚5044对,离婚1713对,属于农村人口的1152对;2011年结婚5 446对,离婚1740对,属于农村人口的1286对,近三年的农村人口离婚率分别为62%、67%、73%,农村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家庭的稳定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和安康,而且也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应引起广泛关注。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占离婚案件比重大,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9年九圩法庭共受理案件64件,农村离婚案件32件,占50%;2010年受理案件67件,农村离婚案件34件,占52%;2011年受理离婚案件97件,农村离婚案件53件,占54.2%。2010年农村离婚案件比2009年多2件,增加2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增加19件,增加2.2个百分点。  

    2、判决离婚、调解和好比重少,公告诉讼离婚的多,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大

    2009年至2011年审结的农村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撤诉、判决离婚的案件占14% ,判决不离占38%,调解离婚占48%。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缺席判决案件占离婚案件的21%。

    3、离婚当事人呈低龄化,婚龄短

    从本庭近几年离婚案件来看, 2009年农村离婚平均年龄为33岁;2010年为32岁;2011年1至10月为30岁。结婚未满一年的占3%;结婚1—3年的占14%;结婚3—5年的占30%;结婚5—10年的占32%;结婚10—20年的占16%;结婚20年以上的占5%。  

    4、外出打工农民离婚率比重大,女性起诉率高

    2009年至2011年共119件农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外出打工的有76件,占75%。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占71%,119件案中有74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

    5、春节前后为离婚案件高发期

    大部分乡村青年男女进城务工后,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改变,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从立案时间来看,春节至三月底是离婚的高发时间,大多离婚当事人趁着春节回家探亲访友之际到法院起诉离婚.而从立案后取证调查看,约占65%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三、造成目前农村离婚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

    1、农村素质水平偏低,陈腐观念泛滥

    (1)家庭暴力问题严重

    经调查,因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比例占很大比例,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故提起离婚诉讼的农村妇女占绝大多数。这是由于农村受思想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大多是农村妇女,“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封建思想特别是“夫权”思想仍很严重。家庭暴力主要表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加之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它大多发生在当事人的住所内,不易被外人发现。加之人们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冷漠态度的影响,认为不好管也不便管,致使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及时快速的制止,久而久之,就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随着社会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妇女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从一而终”婚姻观念,勇于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去追求幸福婚姻。

    (2)“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

    一方面,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有些人仍然信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腐朽生育观念,人们对生育女孩的妻子往往产生厌恶心理,把一切责任归咎于女方,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另一方面,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仍未被某些农民所接受。

    2、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感情沟通少

    (1)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在农村,青年的婚姻多是通过“媒妁之言”而搓成的,双方见过几次面后就匆忙结婚,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各自外出打工抑或两地分居,感情得不到沟通,导致双方常因彼此的缺点而争吵,甚至动手,造成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愈加生疏。最终导致离婚。

    (2)长期“外出务工”,感情交流少

    农村吸纳劳动力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交流少,加之城市生活的诱惑、长期的性压抑与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很多人有外遇,产生婚外情,而留守家中的一方比如留守妇女,因家中没有顶梁柱,更没有安全感。生活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在物质方面,还反映在生理和精神方面,她们被称为“体制性”寡妇。在此情况下,女方若在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心理防线极易冲破,婚变极易发生。

    (3)沾染恶习,缺乏家庭责任心

    随着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民经济相对宽裕,农闲时间大大增加,生活变得较为稳定。但农村健康文化生活相对贫乏,使得赌博、酗酒等恶习迅速占据着他们的农闲时间,使夫妻的感情交流日益减少对家庭及子女的照顾也随之减弱,造成了夫妻矛盾的加剧。婚姻关系不能维系。

    3、动机不纯,恶意离婚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城郊结合部的乡村土地大多被征用。农民被拆迁安置到政府集中修建的新型社区生活,这是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它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节约了土地、美化了环境。但是有些人,借政策的利好,打自己的小算盘,恶意离婚,以便获得更多的赔偿和拆迁费,这已成为部分地区离婚率上升的新原因,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四、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1、举证困难、财产分割难

    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所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的;其次,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往往由于受害方没有保存证据,而外人又由于种种原因不出庭作证,造成法庭取证极其困难。

    在农村,一方面,男方往往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女方很难完全掌握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另一方面,在我国农村地区,男娶女嫁是中国传统婚嫁模式,男方准备住房似乎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宅基地分配也主要以男方为主。农村妇女结婚时以女方到男方居住为主,离婚后多数妇女又回到娘家。结婚时住房由男方提供,离婚后房产自然归男方所有的传统依然在广大农村地区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造成农村妇女在离异后多数丧失了住房,由此造成了离婚妇女生活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这样就给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难

    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家庭财产时,很少,也很难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而受侵害的往往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丧失土地经营权这个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将会严重影响其生活,从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主张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分割。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婆家的土地又未解决。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解决农村离婚问题的对策

    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提倡的是社会主和平友爱的婚姻家庭观。如果广大农民在逐步走向富裕的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势必会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因此,离婚问题除依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决,还应全社会协同配合,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

    1、法院方面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

    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其既要解决人身关系,也要解决经济纷争,所以其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不仅要理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因此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审判经验,更为重要的是法官要了解农村特点。为此法院可成立专门法庭,着力培养了解农村特点,熟悉农村离婚案件的法官担任法庭法官,更好地办理婚姻家庭案件。

    (2)加强调解在婚姻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要转变审判模式,突出诉前调解的作用。针对目前农村离婚案件具有很强地缘性和家族观念,容易引发双方家族矛盾和冲突的特点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婚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处理。协调解决好子女、老人的问题,促使双方好聚好散。法庭更好地办理好婚姻家庭案件。

    2、社会方面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收入

    党中央曾提出把“生产发展,生活富强,乡村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作为新村建设的目标。只有真正把农村经济文化建设提上去,拉近农村与城市之间距离,才能让农民留在农村,才能使农民的生活真正过的好起来。为达到这一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加大农村基础建设,为业生产发展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入,缩小贫富差距,让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从客观上减少两地分居而引发的离婚问题。

    (2)加强婚姻家庭等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

    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以案说法、巡回办案等方式,加大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也应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教育,倡导弘扬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新风尚观念,同时可以把夫妻和睦的家庭作为典型来宣传;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的宣传力度。通过这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

    (3)完善婚姻登记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

    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要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维护中国的婚姻制度,避免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有重要意义。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从源头杜绝无效婚姻和不适合结婚登记的情况发生,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综上所述,本文只是为我国农村离婚案件作自己的阐述。婚姻是家庭产生、发展的基础,在家庭关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加强对农村离婚问题的研究,分析新农村建设巾农村离婚问题的新动向,它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这需要立法者和民众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参与,并需要更多的时间检验和实践探索。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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