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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起诉为何被法院驳回
作者:李爱松   发布时间:2013-03-21 11:00:04


    【案情】

    罗娟和丈夫冯生近日向法院起诉称,梁河县丽洁公司成立后,任命罗娟为工作站负责人,冯生为技术员,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罗娟2000元/月,冯生2500元/月。自2010年9月起至2012年5月,两人为该公司工作了20个月,该公司除了先后以借支方式向两人支付生活费800元外,剩余工资尚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支付两人剩余工资合计人民币89200元。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了罗娟和冯生的起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且罗娟和冯生起诉没有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故法院驳回了两人的起诉。罗娟和冯生应先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可以就该劳动报酬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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