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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3-03-21 10:01:36


     本网讯(邓敏 杨榜春)   2013年3月20日下午,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桂平市某医院自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8029元给原告周曦姐弟俩,周曦姐弟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来,2010年10月23日,原告周曦姐弟俩的母亲因双下肢浮肿到被告桂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患者经被告检查诊断为2型糖尿病,并肾病Ⅳ期尿毒症期、高血压3级。同年10月27日,被告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行血液透析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意识消失,心跳、呼吸停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月28日,贵港市人民医院受贵港市卫生局委托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后作出报告结果为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肾病;急性肺淤血;高血压性脾萎缩;老年性脑萎缩;轻度肝窦充血;全身皮肤苍白,下肢有凹陷性水肿。2011年5月19日,周曦姐弟俩将桂平市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77246.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该案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责任认定问题各执一词,原告周曦姐弟俩认为被告桂平市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2012年9月24日,广西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对该案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责任认定作出鉴定,认定该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医患纠纷一直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复杂、矛盾较为突出的一类,如果直接通过判决的方式审理案件,未必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于是,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遂从积极解决纠纷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次劝说,被告表示出积极协商的态度,但是,原告仍然坚持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了尽快妥善解决纠纷,法官再次与原告沟通,向其说明案情,分析利弊,该案中,被告负次要责任,但其已表示出积极协商的态度,这可以看出其会作出更为适当的赔偿,如果协商解决纠纷,不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而且将大大减轻其诉累。最终,经过法官的努力,原告逐步消除对立情绪,并最终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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