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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
作者:张忠源    发布时间:2013-03-21 08:56:57


    过失相抵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物,是衡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责任份额的有效途径,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及中国法治化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侵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如果仍然使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悖于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理念和责任自负的现代法治精神,因此各国侵权法都允许在因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情况下,而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制度的存在。这就是“过失相抵”,学术上又称“过错相抵”、“与有过失”、“混合过错”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情形“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有关过失相抵的基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对过失相抵制度,又进一步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对这一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对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认识较为模糊、对被侵权人的过错考量不到位,特别是在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不恰当地运用该制度进行判决的现象仍有存在。本文主要从过失相抵原则的理论基础、适用效力及应用到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如何合理运用过失相抵原则进行了分析,以期共同研究和提高。

    一、 过失相抵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理论基础,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代表性解释,如惩罚说、损害控制说、因果关系说、过错责任说等多种观点。在现代侵权法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理论依据一般认为主要源于社会的公平观念和责任自负原则、法律的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过失相抵的概念

    过失相抵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损害虽然是由侵权人导致的,但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相关赔偿责任,此种对侵权责任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制度称之为“过失相抵”。对这一制度大陆法国家称之为过失相抵,英美法称之为比较过失。其实,所谓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它并不是将赔偿义务人的过错与赔偿权利人的过错相互抵销。因为过错本身一旦产生,并不会因他人的过错而归于消灭。即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过错不能相互抵销。侵权人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但是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仍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同将基于自己的过错所引发的损害也全部由侵权人承担,这样于情于法都有失公允。为体现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即规定了“过失相抵”。

    (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1、被侵权人必须要有过错

    这是适用过失相抵的前提条件。在过失相抵中被侵权人的过错与侵权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如果没有被侵权人的过错,则不构成减免侵权人责任的事由。这里的过错包括被侵权人的故意和过失。被侵权人的故意是指被侵权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对其产生某种损害而任意为之的主观心理状态。比如行为人在穿越马路时明知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仍然强行横穿马路,而被行驶的汽车撞伤等。被侵权人的过失是指,被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相关措施来防止其权益遭到损害。

    2、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在《人身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中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处强调了: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侵权人造成的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对于同一的损害结果,不仅侵权人的行为是其发生原因,而且被侵权人的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产生或者扩大也具有原因力作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如果损害结果同一,但损害原因互不相关,则不构成过失相抵。又如果侵权人的侵权后果与被侵权人的过错后果不是同一损害,则不会发生过错相抵。由此可见,过失相抵中的因果关系应有两种类型:一是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二是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只是导致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总之,被侵权人的过错也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3、被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里的不当行为,并不要求被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二,不当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积极的作为很容易理解,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要注意的是,消极的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如被侵权人未促使侵权人注意、怠于采取避免或减少损害措施的行为。如寄存人将珍贵文物交由他人保管,而不告之保管人其寄存物品的价值,于是保管人按一般物品保管,结果被盗了;又如某人进入工地不戴安全帽,被碎石砸伤或者某人被他人致伤后不及时就医导致伤情变重等。这里的不当行为显然就排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义勇为等正当行为。例如为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扑火时被火烧伤,都不适用过失相抵。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效力

    过失相抵的适用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侵权人而言。侵权人可以据此主张减免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即侵权人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被侵权人对此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为由提出抗辩。

    第二,对于被侵权人而言。法律从实体上限制了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使被侵权人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也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尤其强调被侵权人在避免损害扩大上的注意义务,以此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

    第三,对于法院而言。法院可以依职权适用过失相抵,减免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过失相抵的权利,也不免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过错所负有的举证义务。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处于中立者的位置,过失相抵这一规则,为法院在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衡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责任份额方面提供了依据。

    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照职权行使过失相抵,但在行使此项职权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发现被侵权人具有过错时,要慎重适用过失相抵

    在适用过失相抵时,首先要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与侵权人的侵权后果之间具有同一性,同时也要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不存在同一性或因果关系,即使被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也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如果仅仅因为被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的行为存在过错,而不慎重考虑以上两点,就武断地进行过失相抵,从而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就失去了过失相抵本身的意义。过失相抵,并非凡有过错即予抵销。

    (二)互相斗殴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互相殴打致伤的案例。根据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分析,互殴属于互相侵权,双方都有侵权的故意,这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错共同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是不同的。首先,双方的行为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其次,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也不具有同一性,最后,各自身体的损害与对方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原因力不具有竞合性。此种情形下,应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双方应对自己造成的对方的损害负责。因此,在只有一方起诉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对方不能以起诉方存在互殴行为而主张过失相抵,只能通过反诉的方法来主张对方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在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中,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只有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前提是侵权人必须是没有过错或仅具有轻微过失,否则,不能过失相抵。这就要求被侵权人对自身安全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任由损害发生或者扩大。这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但需注意如果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无论是在过错责任案件还是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均不能过失相抵。

    (四)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的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中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过失相抵也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中。但要注意如何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首先应该确定被侵权人能够获得的抚慰金的数额,然后依据被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所具有的过错比例进行相应的减免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语

    过失相抵在整个侵权行为领域适用的直接后果是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这不仅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同时也是衡平观念与诚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表现,它公平合理的分配了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较为先进的司法理念。过失相抵的适用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害的过程中或遭受损害后,以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同时还避免了侵权人因被侵权人的过错加重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使实施了不当行为的被侵权人逃避了本应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又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民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促进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

    [3]王利明著 《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杨立新等著 《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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