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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检察院革新嫌疑人诉讼权利告知制度
作者:花耀兰 周晶晶   发布时间:2013-03-22 09:24:23


    3月21日下午,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邹万祥、宁红玲与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孙某面对面。“我们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现告知你具有以下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你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邹万祥宣读完后,孙某接过告知笔录仔细看了看,随后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以前,这项告知程序均由案件承办人在提审时实施,今年2月份以来,我们公诉处对此进行了革新,指派我来专门履行。”邹万祥告诉记者,为此,每周他至少要去3次看守所,与综合组另一名同志或驻所检察官一起开展此项工作,多的时候,一天要告知6人。

    对于进行这项革新的缘由,该院公诉处副处长刘星解释说,主要源于新刑诉法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以前,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我们只需随案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等,可以说,移送哪些材料的决定权在于我们公诉机关。但新刑诉法要求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这给公诉人出庭也带来更大挑战和压力,即使是程序上的一点瑕疵和不规范,都可能造成庭审时的被动。”

    为此,在与公安局监管处以及本院监所处沟通并取得支持的基础上,该处对告知制度进行了优化,由综合组派专人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统一、集中到看守所告知,并将原有三张表,即《审查期限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办案告知卡》的内容合并为一份《审查起诉告知笔录》,同时增加了一些告知内容,如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自行书写供述等。“设计成笔录的形式,也是为了使这项程序更为规范、明晰。”邹万祥说。

   “这样做,既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确保了新刑诉法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我们自身也进一步明确了各岗位的职责,使内部管理更为科学化的同时,也让案件承办人从一些程序性工作中脱离出来,全力以赴审查案件,提审、讯问更有针对性、更加高效,凸显办案职业化优势,可谓一举两得。”刘星进一步补充道。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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