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利用夜色暗淡无光,趁被害人家中无人在家、门未上锁之机,窜至他人家中偷走二轮摩托车。两天后,在村路口被受害人当场追回。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振益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8月4日22时,被告人董振益窜至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潘陈村陈荫屯,趁被害人家中无人在家、门未上锁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所有的停放于家中大厅内的一辆红色“本田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同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董振益将该车停放在其村中路边时,被被害人当场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振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被盗车辆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被盗车辆行驶证及发票,证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董振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振益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振益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10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振益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