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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检察院建立"爱心家长"制度维护未成年权益
作者:刘德安 武冬秀 谢建明   发布时间:2013-03-22 15:36:13


    “范某某,我们是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干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因为无法联系到你的父母,我们特请安宁市妇联的工作人员,作为你(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参与今天的讯问,以切实保障你的诉讼权利……”这是2013年1月29日在安宁市看守所内,安宁市妇联的工作人员,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的身份,参与了云南省安宁市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的场面。  

    1995年出生的范某某是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2012年来安宁打工,居无定所。同年9月,他与哥哥伙同其他同案犯通过事先预谋,携带刀具,抢走出租车司机朱某现金305元和三星智能手机一部,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65元。在对该案的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范某某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早年丧父,后母亲改嫁失去联系,范某某与哥哥相依为命,案发后,其与哥哥两人均被关进了看守所。为了充分保护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了唤醒一颗迷茫的心灵,矫正他们偏离的人生轨迹,安宁市检察院公诉科干警决定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为临时法定代理人,请安宁市妇联的同志,一起走进看守所,担任“爱心家长”,全程参与了对范某某的讯问过程。在该案中,由于“爱心家长”的特殊身份,他们的浓浓亲情和淳淳教诲使从未享受过家庭温暖的范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径深感后悔,也使原本严肃枯燥的讯问工作充满了人性关怀。范某某见此情景,感动得流着眼泪说:“我错了,我很是后悔,我一定如实交待问题,争取宽大处理,今后好好做人!”   

    3月20日,安宁市检察院一位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公诉笔者:“‘爱心家长’不仅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了温情,促使其转变;还对检察工作进行了监督,讯问变得更加透明、公开。自从办理范某某的案件起,我们检察院切实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已与安宁市妇联商定,建立起了‘爱心家长’制度,使没有亲属法定代理人获联系不到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请出‘爱心家长’到场参与讯问,将‘爱心家长’常态化、制度化,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监督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达到寓教于审的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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