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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2岁小女友同居 都安一男子被判4年半
发布时间:2013-03-22 11:26:18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90后小青年袁坚(化名),与12岁小女友同居生活,不想为此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1991年5月15日出生的袁坚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一偏僻山村,只有小学文化,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时年20岁的被告人袁坚在广东省化州市某砖厂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时年12岁的幼女韦某某(1999年2月12日出生),后袁坚与情窦初开的韦某某谈起“恋爱”,并偷尝禁果,发生性关系。 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坚将韦某某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自家居住,被告人袁坚的母亲让出自己的房间给被告人袁坚与韦某某同床,韦某某在被告人袁坚家居住的十多天里,被告人袁坚与韦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2年3月,被告人袁坚到玉林市博白县新田镇某砖厂打工,韦某某给被告人袁坚打电话,要求前往被告人袁坚打工的地方。韦某某找到被告人袁坚后,两人又开始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至2012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袁坚抓获,此时,被害人韦某某已经怀孕七个月,后被终止妊娠。 2013年1月29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坚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坚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等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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