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与12岁小女友同居 都安一男子被判4年半
发布时间:2013-03-22 11:26:18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90后小青年袁坚(化名),与12岁小女友同居生活,不想为此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1991年5月15日出生的袁坚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一偏僻山村,只有小学文化,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时年20岁的被告人袁坚在广东省化州市某砖厂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时年12岁的幼女韦某某(1999年2月12日出生),后袁坚与情窦初开的韦某某谈起“恋爱”,并偷尝禁果,发生性关系。

    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坚将韦某某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自家居住,被告人袁坚的母亲让出自己的房间给被告人袁坚与韦某某同床,韦某某在被告人袁坚家居住的十多天里,被告人袁坚与韦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2年3月,被告人袁坚到玉林市博白县新田镇某砖厂打工,韦某某给被告人袁坚打电话,要求前往被告人袁坚打工的地方。韦某某找到被告人袁坚后,两人又开始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至2012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袁坚抓获,此时,被害人韦某某已经怀孕七个月,后被终止妊娠。

    2013年1月29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坚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坚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等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