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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诉求履行赔偿协议的案由?
作者:杨秀丽   发布时间:2013-03-22 10:41:02


    【案情】

    2011年9月9日上午9时左右,叶某受雇于王某在某工程施工工程中意外死亡,王某与叶某的两个儿子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约定由王某支付叶某的死亡赔偿金60万元 ,现已支付55万元,余款5万元王某迟迟不予支付。为此,叶某的两个儿子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叶某继续履行协议,支付余款5万元。

    【分歧】

    案件审理中,对于该案的案由确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本案的案由应当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侵权之债,而赔偿协议是为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而产生,该类案件本质上仍属于侵权纠纷。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时,被侵权人应当提起侵权之诉。

    第二种观点,本案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原告是基于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要求被告依协议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在赔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实际上已经通过合同的方式得到解决。随后出现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属于该一方当事人违约,与之前的侵权纠纷属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应当由对方当事人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本案恰恰是依据赔偿协议内容提出的违约之诉,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合同关系。现行《民事案由规定》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不同的案由,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本案来讲,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且原告也是基于赔偿协议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并未要求推翻该协议重新计算赔偿数额,即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已明显将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而非原来的侵权之债。故本案应确定为合同的案由。

    二、案由若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即侵权,则诉讼请求不应以赔偿协议内容要求侵权人继续履行赔偿协议。既然是侵权纠纷,显然不能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判决其承担履行协议内容,那么赔偿协议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当然,这又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赔偿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双方中,也没有任何一方行使撤销请求权,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

    综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均应遵守。在一方不履行该赔偿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其履行协议。此时双方之间的侵权责任已经转化为合同责任,那么,被侵权人基于一方违约提起的诉讼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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