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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考场换设备 代考牟利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3-03-22 09:45:35


     本网讯(通讯员 童鸣 沈丽)   求财心切,竟将考场设备“偷天换日”,打起为人代考牟利的歪主意。3月2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况虹、邬发、梁军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况虹、邬发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梁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底,被告人况虹、邬发一起商议,到宜春市驾驶人考训中心科目一考场(理论考场)内安装作弊装置,为考生代考牟利的相关事宜。2012年2月至4月,邬发先后购买了交换机、无线路由器,下载了“网眼”软件,由况虹雇请宜春市袁州区中山锁店的专业开锁人被告人梁军先后五次来到该考场开锁,打开考场门,邬发则进入考场内将该考场内的交换机换掉,用无线路由器连入考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网眼”软件员工端装入考场内73台考生考试用的电脑,况虹共付给梁军开锁费6500元。4月中旬,该考场开考期间,况虹联系了需要代考的考生,收取代考费用,并将这些考生信息提供给邬发,由邬发在考场外利用笔记本电脑连接被代考考生的电脑,并对该电脑进行远程控制实现帮考生代考。

    案发后,被告人梁军在侦查阶段退赃65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况虹及邬发的家属分别退赃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况虹、邬发、梁军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驾驶人考训中心科目一考场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73台,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况虹、邬发、梁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三被告人具有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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