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老汉护犊心切棍伤工友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22 08:43:43


     本网讯(林辉辉 简正波)   六旬老汉高龙飞(化名)听说其子被打,一怒之下,手持一米多长的洋镐把挥向工友赵明(化名),致使被害人赵明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3年3月20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龙飞有期徒刑8个月。

  被告人高龙飞同被害人赵明同系福建省某公司工人,其在从事铁路维修期间租住在德安县高塘乡一民房内,高龙飞有一子高斌(现年15岁)随其共同生活。2012年11月25日晚,被害人赵明怀疑被告人之子高斌弄脏其床铺,批评了高斌,在遭到高斌辱骂后动手打了高斌,高斌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高龙飞,于是被告人高龙飞手持洋镐木把进入出租屋内,用木把击打被害人赵明的手臂和头部,致使被害人赵明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随后被害人赵明被工友送至德安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高龙飞在被害人住院期间探望过两次,并积极筹款16500余元,支付了被害人赵明大部分医疗费。2012年12月5日,被害人赵明向德安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高龙飞经传唤到案后,供述了自己手持洋镐木把将赵明打伤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赵明伤情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龙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龙飞系因听说其未成年儿子被打激情伤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筹款支付了被害人大部分医疗费,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高龙飞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