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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检察院办理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作者:李维 韩鹏 发布时间:2013-03-25 09:29:38
日前,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此案系青海省海东地区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韩某,生于1997年03月25日。2012年8月10日16时30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韩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苏某在民和县甘沟乡韩家咀小学门口发生矛盾,韩某用刀子戳伤苏某腹部、髋部,后经法医鉴定,苏某胃、肠管破裂为重伤,失血性休克为轻伤。 案发后,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鉴于韩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自动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在听取了公安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及韩某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并确定对韩某的考验期为一年。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在一年的考验期内,民和县检察院将会同韩某的监护人、其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定期对韩某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一方面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通过跟踪帮教等方式,也可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防止继续犯罪。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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