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灵川检察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 提高办案质量
作者:朱光源 关凌云 胡琴   发布时间:2013-03-25 14:42:11


    近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关押在灵川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蒋某,收到一份特殊的法律文书。这份名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法律文书是由广西灵川县检察院派专人送达给他的,内容是告之蒋某享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等诉讼权利,调查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以及听取蒋某对其违法行为是否需要作无罪辩护等。

    蒋某在收到意见书后立即向检察机关要求对其提讯,声称要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机关认定的其持有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不公平情况。检察机关派员提讯蒋某后,蒋某提出,其于2013年2月2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在灵川县八里街被灵川县公安机关抓获时,身上持有毒品5包,一共重达52.76克,但为了多获利,其早把5包毒品中都馋有面粉等其他非毒品的粉末,所以公安机关的毒品计算结果不应算52.76克,应去除其中非毒品粉末的数量。蒋某说:“我不服!要是算52.76克的话,判刑会比较重!可是实际毒品数量本来就没有那么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也向检察干警表示,蒋某对审讯拒不配合,已经翻供。灵川县检察院干警通过了解和分析情况,对蒋某出示了我国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并向其解释“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掺入的辅料也要计入毒品数量”这一规定。蒋某听完检察机关的说明后,表示接受现实,承认罪行,配合审讯,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据统计,自2013年灵川县检察院推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制度以来,共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12份。其中,像蒋某这样要求检察机关提讯,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的就有5人,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疑问均得到了及时解决。该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侦查违法、固定证据、防范翻供,提高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质量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