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海辉)
聘请的司机无证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后,能否依据交强险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追偿?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30日,汽运公司的中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年10月2日19时56分许,公司聘请颜林驾驶该车沿上吉线由东往西行驶,从枫田镇前往安福县城,行驶至上吉线一路段时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三人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颜林负主要责任。该起事故给汽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汽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驾驶员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汽运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12.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系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010年10月13日其已向汽运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当时该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法庭应驳回该公司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汽运公司出具保险单,汽运公司交纳保费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汽运公司雇请的司机无证驾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汽运公司赔偿了受害人40万元。现汽运公司以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列》第二十二条,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汽运公司来承担,因此,法院驳回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