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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离婚案件的处理
作者: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曾祥同   发布时间:2013-03-25 10:29:14


    1、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老一辈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社会传统价值观念也是那么的不堪一击,生活中双方只要存在一点小矛盾,就将其扩大化,不能互相理解、互相宽容,矛盾积聚,以致最后闹至法院要求离婚。近几年我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就呈现上升的趋势,其中以70年代末至80年代的婚姻双方离婚案件居多且绝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再闪婚,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十分薄弱。

    2、存在的问题、原因

    (1)离婚案件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少,几乎没有。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婚姻关系,基于家庭关系的特点,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难度大,且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离婚基本就只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等证据证明主体的关系情况,至于关键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则基本没有,这样打官司的胜算几率很小。由于普法力度不够,很多当事人都是道听途说,从他人口中听说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等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拿着第一份判决书,以该判决书为依据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所以很多当事人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等待第二次的离婚。其实这种说法是有误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决定性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规定了几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对于上述这种做法却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仍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2)离婚案件应诉材料送达难,被告不到庭应诉。

    在基层地区,人们的观念还比较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让当事人感觉这种事情闹到了法院影响很不好,自己也没有脸面,而且事情也不大, 就只是家庭内部的小矛盾,不至于闹到离婚地步,所以不会也不愿主动来法院领取应诉材料及其他文书材料,甚至事前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的时候法院工作人员也电话再次通知对方,对方也不出庭应诉,影响案件的审理。

    3、对策、建议

    (1)多解释。在离婚案件判决时,法官应给当事人解释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让其明白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能判决离婚,婚姻法也具体规定了有哪些情形。在民事诉讼中,我国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果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风险。我国未有哪部法律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离婚以前一次的判决书为依据就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法官要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而不至于让当事人道听途说,乱打官司。这既浪费了当事人的金钱跟时间,也浪费我国的司法资源。

    (2)现场送达,现场开庭。针对送达难问题,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综合考量,在通过邮寄送达未成功的情况下,有必要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亲自上门送达,以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开庭的时候,当事人未到庭的也得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定是否可以缺席审理,不能缺席审理的则可以去当事人住所地开庭,在双方均到庭的场合下开庭,一来可以起到向基层民众普法的社会效果,二来能做到最大限度的确保案件的程序到位,实体公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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