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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花心又施家暴 伤心妻子诉离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27 14:41:21


     本网讯(何秋艳 罗美焕)   夫妻间应互敬互爱,互有忠实、扶助的义务,唯有这样,家庭才会和睦稳定,社会才会更和谐。然而一男子不但频频有外遇,还常对妻子实施家暴,妻子在失望伤心之余,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2013年4月25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该起离婚纠纷,判决准予原告陈美与被告刘健离婚。

    原告陈美诉称,原告于2000年从家乡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来到隆林县城打工,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10月22日举行婚礼,2006年11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家,一旦回家就找岔子与原告闹矛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前,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保证回心转意,善待原告等,原告原谅了被告后撤回起诉。但在近两年的时间里,被告有外遇的现象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愈演愈烈,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被告刘健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后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打闹不休,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1年2月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引起被告的重视,原、被告双方仍未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交流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又再次提起诉讼,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失去法院给双方做和好工作的机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唯有互相珍惜的感情才能天长地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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