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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需侵权第三人赔偿?
作者:江丽萍 发布时间:2013-03-25 15:18:07
【案情】
某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某乙驾驶的机动车与某甲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某甲将肇事车驾驶人某乙、承保肇事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291元,其中医疗费用5103.03元。各被告提出,某甲主张的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已经报销1970.39元,实际支付的只有3001.74元,只认可其中的3001.74元,医保已报销的1970.39元不应再由各被告赔偿。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否再由本案被告赔偿? 【分歧】 对于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否核减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受损方就医药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社保机构已报销医药费而抵减,第三人无权基于此而减轻赔偿责任。所以该医疗费不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各被告应赔偿5103.03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统筹的支付部分,并不构成受害人医疗费部分的直接损失,故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即本案中各被告只应赔偿3001.71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报销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予核减,但从法律和法律实务角度,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严格核减,不应再由侵权第三人赔偿,更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处理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目前主要依据两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第二、无论侵权第三人方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支持受害第三人就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请求,受害第三人会重复获赔,而侵权第三人则罹于被重复索赔的不公境地。 第三、笼统的以医疗保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两种不同关系为由判令侵权人进行赔偿,不仅于理不合,实践中也十分有害,必须予以制止、纠正。 总之,侵权法领域填平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仅限于其所遭受的损失,任何人都不能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获益。以本文的案例为例,伤者甲提供的医疗费用收款收据载明的总金额虽然为5103.03元,但上面载明医保记账1970.39元,自费3001.71元,表明5103.03元中只有3001.71元是伤者自行支付的,其余的1970.39元由医保记账的。既然是医保记账报销的,伤者就不需要掏这部分的钱。那么,伤者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却只有3001.71元,而不会是5013.03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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