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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自身伤残 法院调解获赔十余万
发布时间:2013-03-25 08:46:13


     本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温凤娥)   “酒盅不深淹死人”,酒后驾驶危害多,已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驮卢法庭调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虽是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多处伤残,但在法院的倾力调解下,依法获赔10余万元。

    2012年4月7日,原告许强文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许国建)由那隆转盘方向往那光方向行驶,行驶至途中与相对方向由被告邓文坚驾驶的小型拖拉机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许强文以及许国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许强文酒后驾驶且未按规定戴头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邓文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许国建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在崇左市人民医院、广西民族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24天、11天。经鉴定部门鉴定,原告的损伤分别构成七级、九级、两处十级伤残;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脑损伤进行精神医学方面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许强文认为,被告邓文坚驾驶的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余下经济损失由被告邓文坚按照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邓文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邓文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39.62元;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后,本着案结事了、妥善化解双方积怨的目的,该案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了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同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透彻分析了各自存在的问题,劝解双方尽可能妥善化解纠纷。同时敦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积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过轮番的劝解与说服工作,调解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最初互不相让的原告许强文与被告邓文坚各退一步,结合保险公司的赔偿意向,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邓文坚赔偿原告许强文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许强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79748.4元。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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