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家亮)
购房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房产公司应该按比例向购房者退还房款。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西金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苑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志方退还房款16043.81元。
2011年2月16日,原告冯志方在被告金华苑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1、建筑面积共124M2,单价1167.74元/M2,总房款144800元;2、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为准,保持单价不变总房款多还少补;3、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归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等内容。之后,原告如约支付了房款,但被告交付的房屋面积却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经县城建部门测量,实际产权登记面积为115.27M2,比合同约定面积少8.73M2。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多交付的房款,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冯志方与被告金华苑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被告应该按约定比例向原告退还房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