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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就印发公司名片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付润琴   发布时间:2013-03-25 09:29:10


    【案情】

    温某拟成立一家政服务公司,在公司名称已被注册成功,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还在办理过程中的时候,温某找了一家打印店,将公司名称、营业的范围、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以名片的形式刊印出来,并雇佣临时人员到附近小区内分发。

    【分歧】

    对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温某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广告法的行为。温某在公司还不具备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就把公司信息刊印在名片上并对外分发,是不符合发布广告的程序要求的,应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温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温某刊印名片对外发放的行为就类似于制作个人简历对外投放的行为,是不受到法律限制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温某制发名片的行为不违法,但在雇人到小区内到处发放名片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认为温印发名片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且雇人到小区内分发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应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理由如下:

    一、温某刊印名片的行为是一种发布广告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已明确: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案中,温某有偿委托打印店将自己的公司名称、营业范围、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刊印在名片上用于分发,其目的是为了对外推销自己家政公司的服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面,符合广告发布的性质,故温某是广告主,其对外刊印名片的行为是发布广告的行为。

    2、《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本案中,温某拟成立的公司,虽然已对公司名称进行了有效注册,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检验合格明证等系列材料都没有具备,即便已经在申请办理过程中,但只要尚未被批准下来就属于不具备。而温某在不具备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对外发布广告(制发名片),属于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具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更不符合上述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广告发布的硬性要求,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广告法的相应制裁。

    3、《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对温某应该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温某的行为不同于制发个人简历并投放的行为。

    个人简历是求职者给招聘单位发的一份简要介绍,是一部介绍自己详情资料的百科全书,因而,要求是简历制作者真实的自我反映,不存在商业盈利的性质。制作者一般是求职者自己,不要求个人需要具有什么样的硬性条件,只要有工作意愿的人都可以制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介绍自己,让别人全面的了解自己,故制作个人简历与发布广告是不同的,温某的行为符合广告的性质要求,不属于投发简历的行为。另外,温某雇人到小区内分发名片,制造了小区内的大量垃圾,破坏了小区内的环境和业主们的宁静生活,可以先由小区保安给予一定的警告,对情节恶劣的可以由治安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温某印发名片分发的行为是一种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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