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静)
小明的父亲不幸去世,母亲又有智障残疾,社区居委会指定其祖父母为监护人。而小明的外祖父母则认为自己更适合作监护人,并且向法院申请撤销居委会关于监护人的指定,并重新确定监护人。近日,江苏省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法院判决撤销居委会关于监护权的指定,指定小明的外祖父母为小明的监护人。
刘莉和牛峰于2008年结婚,2009年生一子小明。2010年牛峰不幸去世,小明随母亲刘莉在外祖父母家生活。因刘莉有智障残疾,2011年11月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指定小明的祖父母为小明的监护人。小明的外祖父母对该指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身体状况、经济收入、家庭环境及教育子女方面都有明显优势,能为小明提供更好的生活及教育环境,且刘莉虽有智障残疾,但小明日常生活均为刘莉进行照料。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居委会的指定,重新确定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因小明的母亲刘莉本身为残疾人,不具备监护小明的能力,故其监护人应从小明之祖父母、外祖母亲间进行确定。其所在居委会在未对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间关于监护权是否有争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依其祖父母的单方意见作出了监护权的指定,该指定实属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经法庭调查,认为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能力并无明显优劣。但从小明的母亲刘莉角度来讲,其虽构成残疾,但自身生活能够自理,对小明也能进行日常的照顾。在已经失去父爱的情况下,小明更宜随母亲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居委会关于监护权的指定,指定小明的外祖父母为小明的监护人。同时建议刘莉常常带小明回去探望祖父母,以缓解老人的思念之情。